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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险河南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2015-05-15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豫)地(中原农险)(备-农业)[2015](主)14号  经营区域:河南省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从事奶牛养殖的农民、规模养殖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奶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国家审定或公布的地方、培育、引进品种并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条件;

(二)投保时牛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含)以下,体重在300公斤(含)以上的育成牛及成母牛;

(三)生产设施齐全、饲养管理规范、符合防疫要求、执行免疫程序、档案记录完整;

(四)奶牛生长健康,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符合畜牧部门要求,无疫病感染症状;

(五)佩戴国家规定耳标或其它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保险标的识别清楚。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  下列奶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处在蓄洪、行洪区内或政府明确规定的限养禁养区域;

(二)养殖场地及生产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三)未在当地畜牧部门进行养殖备案或登记;

(四)未经当地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

(五)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重大病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四)互斗、被盗、丢失、中毒、他人投毒;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政府扑杀除外);

(六)未严格执行奶牛生产规范要求,饲养管理不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奶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或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奶牛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免疫后抗体监测达不到当地畜牧部门要求的;

(三)出险的保险奶牛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发生重大病害或疫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病害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被扑杀的;

(六)保险奶牛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等原因导致被淘汰宰杀的;

(七)出险奶牛未佩戴或死亡前后临时佩戴耳标等标识;耳标等标识与投保信息不符的。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投保奶牛进行现场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保险费。投保人自负部分的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奶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奶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奶牛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奶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出险的保险奶牛进行无害化处理。被保险人未将出险的保险奶牛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事故及死亡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材料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奶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量计算赔偿;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限计算赔偿。

本条所称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奶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奶牛:专门用于产奶的牛,目前主要包括荷斯坦、中国黑白花、娟珊牛以及乳用为主的牛。

(二)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表现为不食,精神沉郁,蹄冠、蹄叉、蹄踵部、口鼻部、口腔粘膜及乳头皮肤出现水疱和溃烂。

(三)布鲁氏菌病: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怀孕母牛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

(四)牛结核病:奶牛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以长期顽固性干咳为特征,且以清晨最为明显。乳房淋巴结肿大,无热无痛,乳量减少,乳汁稀薄或含有凝乳絮片;消瘦,粪便常带血或脓汁。

(五)牛焦虫病:由巴贝斯虫引起的一种寄生于牛红细胞内的血液原虫病。临床上以高热、贫血、黄疸、血红蛋白尿、迅速消瘦和产奶量降低为其特征。

(六)炭疽:炭疽杆菌引起的疾病,死后会有败血症的表现,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七窍留血,血不会凝固,严禁剖检。

(七)伪狂犬病:特征症状是在一些部位出现强烈的奇痒,常见病牛用舌舔或口咬发痒部位。病变部位肿胀、渗出带血的液体。后期病牛体质衰弱,呼吸、心跳加快,发生痉挛,卧地不起,最终昏迷。死前咽喉部发生麻痹,流出带泡沫的唾液及浆液性鼻液。

(八)副结核病:本病症状为顽固性的腹泻,在下痢粪中含有明显的血液、气泡、粘液并伴有恶臭味,严重者呈喷射状下痢,对药物治疗不再敏感。最后不食,不能站立。

(九)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是由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引起牛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临床特征为呼吸困难和发热。

(十)牛出血性败血症:牛出血性败血症是牛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以高热、肺炎和内脏广泛出血为特征。

(十一)日本血吸虫病:由日本血吸虫引起的严重的地方寄生虫病,以下痢、便血、消瘦、实质脏器散布虫卵结节等为特征。

(十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十三)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十四)风灾: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十五)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十六)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达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八)冻灾:指因达到或接近当地历史最低气温,并长期维持在最低气温,引起保险标的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十九)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二十)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二十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十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二十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十四)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五)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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