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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险河南省农作物火灾保险条款(商业性)

2015-07-08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农作物火灾保险条款(商业性)

备案编号:(豫)地(中原农险)(备-农业)[2015](主)4号  经营区域:河南省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生长正常已经成熟处于待收获状态的收获期农作物及收割后处于运输、碾打、晾晒和存放过程中的农作物,可作为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农作物全部投保。

第三条  蔬菜、花、草、树木、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在生长成熟待收获、收割、由田间向碾打场运输过程中,以及在符合国家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规定的场所内碾打、晾晒、存放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在公路、街道等场所晾晒、碾打作物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第六条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作物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农作物生产投入的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总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保险费=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作物成熟开始收获时起,至保险作物脱粒入库时止,最长不超过30天,保险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作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农作物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农作物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作物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报损清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作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收割完成以前: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

受损面积不超过保险面积。

(二)收割完成以后:

赔偿金额=总保险金额×损失率

损失率=损失产量÷总产量×100%

总产量=种植地点所在乡镇当年平均亩产量×保险面积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称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作物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作物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作物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作物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作物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农作物:指农业上栽培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花、草、树木)两大类。

(二)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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