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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

二审终判责任方直接偿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

2016-12-14   

  2016年4月9日22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明理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逃逸事故,经中原农险郑州市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受理,由救助基金为事故中受害人垫付45241.72元的抢救费用。

  事故发生后,郑州市交巡警六大队成功抓获肇事车辆司机,受害方周某家属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服务站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情况后,积极准备材料,主动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并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直接偿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45241.72元。被告不服判决,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二审庭审中,经过各方在法庭上的激烈辩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中,中原农险郑州市服务站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准备、主动配合,最终获得胜诉。此案也为我省其他地区诉讼追偿工作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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