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本质之一,是经济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对保险关系中的各项专有名词的理解非常重要。“投保”、“保险标的”、“受益人”等等词汇,可以说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核心术语。对这些词语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在购买保险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本文挑选重要且常见的保险名词进行分组介绍,方便大家随时查阅。
一、保险合同中的各种角色
1、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单持有人(保单所有权人)。
2、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
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保险行业中的各种机构
1、保险公司
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3、财产保险公司
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4、人寿保险公司
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5、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6、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7、保险公估机构
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单位。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三、保险的各种类别
1、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注:保险是个人或组织转移自身所面临风险的一种方法。
2、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注: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3、农业保险
由保险机构经营,对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4、涉农保险
除农业保险以外,其他为农业、农村、农民直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注:包括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房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财产保险,以及涉及农民的寿命和身体等方面的人身保险。
5、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6、意外伤害保险/意外险
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7、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注: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8、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9、长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10、医疗保险
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11、疾病保险
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12、信用保险
以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3、保证保险
以一方(权利人)因第三方(被保证人)未履行义务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标的的保险。
注:保险公司开办的一种性质上有别于传统保险的有偿担保型业务。
四、保险中的各种金额
1、保险金额/保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注: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障设定的投保金额,是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的基础。
2、赔款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3、赔付限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上限。
4、免赔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数额。
五、保险要素以及保险行为
1、投保
机构或个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
2、健康告知/健告
指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时,要求其填写的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保险公司会根据健康告知的情况,对投保人的申请作出正常承保、加费承保、延期承保、拒绝承保的决定。
3、保险单/保单/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范围。
5、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或者限制承担的责任范围。
6、主险/基本险
可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
7、附加险
附加于主险或基本险的保险产品。
8、保险期间/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
注: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9、保单期满
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注:保险人不再为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10、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1、意外事件/意外事故
在财产保险中,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在人身保险中,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2、退保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13、续保
在保单期满前,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以原合同承保条件或者以一定附加条件继续承保的行为。
14、批改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的行为。
15、批单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附贴的证明保险合同变更事项的文件。
16、保险欺诈
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注: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
六、保险中的四大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所有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会更加严格,要求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指当事人要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方面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或隐瞒的行为。
2、保险利益原则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
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