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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风险意识 远离保险欺诈

2019-04-28   

保险欺诈案例

1、河南省某镇政府部门与部门负责人合伙虚假投保骗取农业补贴款的问题。

经查,河南省某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张某与镇民政助理周某,利用申报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项目的职务便利,以县滩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制作虚假申报材料、虚假报账的手段,套取农业财政补贴资金192025元。张某、周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裴圩镇政府部门负责人虚报投保套取农业保险补贴的问题。

经查,2017年,河南省某镇农业经济技术服中心副主任胡某以其经办镇高效农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周某、于某的名义,向某财险支公司虚假投保大棚蔬菜高效农业保险,并垫缴保费80850元,2018年9月胡某以暴雨为由向该公司申请理赔,套取理赔款164844.71元,除去垫缴保费,胡某非法获取93994.71元。胡琴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实施保险欺诈可能面临哪些责任?

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如果您进行了保险欺诈活动,您可能会面临承担:

【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款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详见《刑法》第198条)。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15 日以下拘留、5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款件的,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21 条)。

【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详见《保险法》第16、27 条)。

请您与我们一同杜绝以下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在此特提醒您:抵制保险欺诈  自觉远离犯罪

保险欺诈举报投诉方式:投诉电话:400-66-56789,举报邮箱:wgjb@zy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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