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中心 >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栏 > 风险提示
服务中心

以案说险:投保时请勿故意隐瞒车辆使用性质

2022-09-13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投保时请勿故意隐瞒车辆使用性质

案情介绍:

车主祝某购买一辆福田牌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该车辆实际用于市内货物运输赚取运输费用。祝某为谋求营运车辆少缴纳保费,在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时,故意隐瞒车辆实际从事营运的事实,保险公司在祝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承保。

某日,祝某在驾驶车辆运输货物营运行驶的途中与一辆私家车发生碰撞,在保险公司理赔审核时,发现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祝某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机动车商业险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按照使用性质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营运车辆因使用频率更高,运行里程数更多,发生事故的概率更大,故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自然也更高。

祝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根据交强险合同的非营运车辆特别约定“如果保险车辆用于营业运输,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增加保险费”。根据机动车商业险合同非营运特别约定“本保险单所承保车辆为非营运,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租赁出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祝某驾驶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其行为致使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原农险友情提示:

1、购买保险时,车主应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

2、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事故后发生纠纷,车辆性质发生改变,消费者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版权所有 ©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豫ICP备14021308号-1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摘编,违者必究! Copyright © ZHONGYUA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