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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买保险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自己和家人提供风险保障

2022-09-27   

       理赔是保险公司重要的职责之一,也是保险服务的直观体现。随着保险服务能力的提升,人们购买保险的意识愈发增强,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看到了可乘之机,企图利用保险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分析】

       家住某村的张某,听同村李某说起前段时间骑车不慎摔伤胳膊,因伤势过重,造成了伤残,保险公司不仅赔付了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险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也赔付了部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实实在在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李某非常庆幸当初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险。张某听到这些不禁有些动心,认为李某买了保险是“赚到”了,自己也主动购买了意外险,同时附加了相关医疗保险。

       几个月后,张某受伤住院,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告知不能赔付……原来张某因挑衅在一场打斗过程中受伤,但张某为了“赚钱”,谎称意外摔伤并虚构伤情,提供虚假伤残鉴定报告,被保险公司查出,告知不予赔付,甚至可能触及刑法。

       【法律风险提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小贴士】

       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保的意义在于守住赚到的钱,护住美满的家。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补偿就认为很吃亏,更不能为了“赚钱”而去投保,最后不仅不能获得赔付,还可能触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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