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键词
未及时报案 事故性质无法查明 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驾驶员驾驶状态是否合法
案例介绍
8月某日凌晨左右,陈某驾驶家庭自用车,沿国道行驶至某路口避让车辆时,与道路中间指示标志及隔离墩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车辆和指示标志牌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既未向交警部门报警,也未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便离开事故现场。次日13时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且无法确定驾驶员是否酒驾或禁驾,导致事故性质、原因难以确定,依据保险条款未予理赔。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理赔款。
争议焦点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会对后续理赔有影响吗?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称是由于事故碰撞导致意识不清,被朋友拖离现场,但在保险公司制作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时,陈某却称当时没有想到要报警,前后说法矛盾,且根据医疗费收据、处方笺及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的内容表明陈某的伤情并不严重,不存在其主张的无法报警的情形,故法院认为陈某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陈某作为本次事故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隔十多个小时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致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的具体情况,驾驶员陈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若允许驾驶员无故离开现场,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同时违反保险法的诚信原则。未及时报案的案件可能涉及酒驾等违法行为,因此保险法和保险条款明确要求及时报案。
然而,并非所有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事故都不能得到赔偿。及时通知的目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查明事实、确定损失并防止损失扩大,而非逃避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司机或车主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如在现场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交警现场查看并出具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也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