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2年9月,李某骑电动车与在路边停放的赵某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向承保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代位求偿,并签署了代位求偿申请书和权益转让申请书,将向王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赵某进行赔偿后,根据法律和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向李某进行代位追偿。但李某拒不配合,且不认可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不对其进行追偿。
经多次沟通协商,李某始终不配合保险公司追偿工作,最终保险公司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李某作为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李某限期将赔偿款支付至保险公司账户。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李某作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致使赵某的车辆受损,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赵某进行赔偿后,有权进行代位追偿。
知识延伸:
什么是代位求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代位求偿作出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通俗地讲,因全责方B对无责方A投保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无责方A(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无责方A(被保险人)对(全责方B)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的条件有哪些?
需要注意代位求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车辆损失、施救费),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故代位赔偿不适用人伤赔偿。代位求偿的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保险人赔偿时候只能赔付不足且合理的部分);
4、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对肇事方索赔的权利;
5、申请代位求偿后需将向肇事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