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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有份“救命钱”吗?遇三类交通事故 可申请救助基金

2016-03-25   来源:猛犸新闻客户端

  猛犸新闻记者 李凌/文 袁晓强/图

  3月18日上午,“中原农业保险承办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道路救助基金)启动仪式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举行。这个基金是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三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医院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一时间得到抢救。

  那么,道路救助基金是干什么的?怎么申请?

  道路救助基金的受益范围

  河南是建立道路救助基金的第三个省份之一,道路救助基金是干什么的?河南为什么要成立这项基金?

  “简单来说,就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转向基金。”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庆业介绍,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那么,救助基金的申请范围有哪些?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车辆没有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他说,随着机动车的逐渐增多,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加,但有部分车辆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受害人、肇事者没有经济能力;或者虽然参加了交强险,但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赔付的最高标准,造成了部分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事故后不能得到及时抢救,“因此,河南省成立了道路救助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通过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重视,对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那么,中原农业保险公司和道路救助基金有什么关系呢?

  “去年11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我省救助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全省救助基金委托业务的承办人,具体承办全省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垫付追偿工作。救助基金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是对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次有益探索。”赵庆业介绍,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基金的运作管理,让专业人做专业事,既有利于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保险公司)专业化团队和专业化运作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救助基金的救助功能,更好地实现救助基金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的目标,又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救助基金高起点、高效率运作。“2015年11月20日,中原农险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完善的服务方案,通过公开、公正、透明的竞争,成功中标河南省道路救助基金项目。”

  看到这里,想必你就明白了,这个基金是政府财政组织实施的,委托给中原农业保险承办了。

  “我们作为全省救助基金业务的承办人,具体承办全省道路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垫付、追偿工作。”中原农业保险董事长毕治军介绍,为确保道路救助基金承办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公司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道路救助基金项目的决策;组建了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专门负责救助基金项目的整体实施和运行。“在省财政厅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支持和配合下,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完成了全省128个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的建设,业务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实现了全省道路救助基金服务无死角。同时,公司通过多次招聘、严格选拔、认真培训,组建培养了一支170余人的救助基金服务团队,为即将开展的救助基金业务提供高标准、专业化的服务保障。“目前,经过公司上下不断努力,在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中原农险已经完成道路救助基金承办业务各项准备工作,达到救助基金业务开展要求。”

  也就是说,今天的启动仪式结束后,救助基金就正式开始启动了。

  怎么申请?

  问题来了,怎么去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我们的救助基金服务站都设在县(市)交警队,每个县都有。”毕治军介绍,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到医院抢救的,符合救助条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医院先行抢救,交警在受害人接受抢救3个工作日通知医院及服务站,医院在抢救结束后5个工作日向服务站提出垫付申请,“受害人死亡的,亲属人亲属在殡仪馆处理完遗体5个工作人日内提出申请。”

  救助基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向医院或殡仪馆直接垫付垫付款。“抢救款的标准,一般是在抢救的72个小时内发生的费用,特殊情况另计。”中原农业保险吕高英介绍,基金救助中心垫付的主要是抢救的费用,后续的医疗费用不在垫付的范围。

  外省车辆或人员在河南省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抢救治疗医院或殡仪馆在河南省境内的,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均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那么,垫付的费用需要偿还吗?

  “需要。”他说,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事故责任人应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前偿还。“事故责任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承办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其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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