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按照《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2013年继续执行2%,以后年度如不作比例调整,不再发文。如提取比例变化以发文为准。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并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
三、各保险机构要按照2010年确定的交强险救助基金2%的提取比例,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应提取的救助基金进行认真清算,清算后全额转入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
四、河南保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险机构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情况
(一)账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救助基金专户
(二)开户银行:浦发郑分营
(三)账 号:6512019001595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