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陈先生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与驾驶网约车同车道前行的宋师傅发生碰撞,导致宋师傅驾驶的网约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全部责任,宋师傅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宋师傅正在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其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本次事故导致该车辆送修5天,期间车辆停运。宋师傅索要其车辆的停运损失,因停运造成的损失属于事故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就车辆停运的赔偿损失问题,事故各方协商未果,宋师傅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导致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呢?
法院判决
经审查涉案事实,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故原告宋师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本案中宋师傅因车辆受损不能正常提供营运服务后,将车辆送至维修店等待维修并无不当,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延迟提车或与维修店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情形,故其主张按维修时间计算停运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结合维修结算清单载明的实际维修天数、事故前三个月原告从事网约车服务工作的平均营运收入水平,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陈先生赔偿原告宋师傅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网约车维修产生的停运损失3000元。
案例启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受害人停业、停驶造成的损失。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案原告宋师傅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驾驶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进行合规的网约车服务活动,可以获得合法收入。其网约车受损维修期间未能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营运收入损失,属于可预期收入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由此,宋师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应由陈先生承担。